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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湖南省药监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湘药监妆罚〔2021〕66号)
时间: 2024-07-03 |   作者: 母婴系列

  雨后初霁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湘药监妆罚〔2021〕66号),触及长沙玺和赢日用品交易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本局收到广东省药品查验所出具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查验陈说》(No:2021A05247),由你公司托付出产的海梦科防晒霜SPF30(出产企业: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特别化妆品同意文号: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包装规范:65g/瓶/盒)经查验,陈说标明查验项目“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为问题项,补白栏内标明“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共同。②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霜: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③该产品查验成果与批件配方共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则。2021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依法直接送达《查验陈说》(No:2021A05247),你公司对查验成果无异议,不恳求复验。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托付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出产麦拉宁御光防晒修护套983套,套装内有三个产品:娇颜防护凝露、海梦科防晒霜SPF30、防护喷雾,于2021年5月18日从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753套,你公司发给内部职工运用177套,剩下的576套被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没有库存,套盒标价为36.71元/套,但套盒内有3个产品,其中海梦科防晒霜SPF30在《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载》内显现单价为是9.9元/盒,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9713.7元。

  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一套,证明你公司是合法企业。

  2、海梦科防晒霜SPF30(出产企业: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特别化妆品同意文号: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批出产记载复印件1套、《国产特别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材料复印件1套、长沙玺和赢日用品交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签定的《托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出售出货单》复印件1份、《召执》材料1套、《广州市花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455号及《广东省非税收入收据》,证明你公司托付出产、购进、出售、退货等状况。

  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办案人员办案及获得的根据合法有用。

  4、广东省药品查验所出具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查验陈说》(No:2021A05247)1份,证明你公司托付出产的海梦科防晒霜SPF30(批号:H21032503)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

  2021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整改阐明书》,称你公司已对标签进行了整改。2022年1月7日你公司向本局递交了《恳求减免处分恳求书》,以为你公司因作业忽略导致产品标签未标明全成分,但还没有上市出售,没有流入商场给顾客形成丢失,产品已悉数被召回,出产企业已被广州市花都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处分,疫情以来,公司运营不易,恳求本局予以减免处分。本局以为你公司陈说的现实事实,尽管产品中查验出“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3种成分没有在标签中标明,但这3种成分裁决国家药监局同意的,并且查验成果也没有超出规范规则规模:4-甲基苄亚基樟脑规范规则≤4,查验成果为2.59;二苯酮-3规范规则≤10,查验成果为2.67;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规范规则≤10,查验成果为2.49;阐明产品质量不有必定的问题,并且产品并未进行出售,没有形成社会损害。但托付人没尽到法定责任,未对产品标签进行严厉检查,导致未标明全成分,有可能给顾客形成误解。2022年4月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湘)药监行罚告〔2021〕66号),你单位在规则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说、申辩,视为抛弃此权力。

  你公司托付出产的海梦科防晒霜SPF30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共同,化妆品标签没有标明全成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拟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分:处分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628)。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经催告后仍不实行的,本局将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沉痛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恳求行政复议;也沉痛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