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秩序,近日,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3年9月14日,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某五金机电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大艺”充电式扳手),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流动商贩手中购进“大艺”充电式扳手,该批扳手系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该店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发生侵犯权利的行为而不自知,且没办法提供该商品合法证明,导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该案的查处警示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要尽到审查义务,从源头避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2024年2月22日,祁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位于祁连县八宝镇北街某大药房在未经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同仁堂字样的商标,投诉该药店盗用同仁堂的商标权。祁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反映后立即前往该公司做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成立,该公司门口挂着突出使用“同仁堂大药房”的门头,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出示授权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拆除并销毁门头中商标侵权“同仁堂”字样的店招门头。
典型意义:本案中通过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净化了药店领域市场环境,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2023年11月2日,刚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依法对位于刚察县广场路的某食品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该超市的日用品销售货架上发现“古城”檀香,标注“外观专利号:ZL7.X”;规格:12袋×4单盘,数量8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经执法人员查询,“专利号ZL 7.X”案件状态处于“届满终止失效”状态,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人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20年5月9日公告专利届满,处于届满失效状态,但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属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5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中,当事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知识解读,使当事人既认识其违法经营行为的严重性,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又受到深刻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和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这起案件的及时办理,有力打击了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知识产权商品市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3年4月24日,海北州、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依法对西海镇刚察路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公司货架上摆放“飞亚”牌多功能手持喊话器的外包装上标注“外观专利号:ZL 2018 3 0728399.4”字样,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停止销售以上商品。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典型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权人能自行决定是不是要进行专利标注,但如果进行了专利标注的,就一定要按照专利标注的格式严格执行。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做专利标识标注,不但可以起到警示、区别、广告宣传作用,还能起到证明作用。专利权人应该合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办案机构通过市场巡查及时有效地发现案源,执法人员办案时注重说理教育,使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主动配合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