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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CSS 1735】海外家族信托 - 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
时间: 2024-03-21 |   作者: 医疗防护系列

  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海外家族信托近年是非常热门的题目,很多身边的朋友们关注。相信高律师的文章对大家加深海外家族信托的认识会很有帮助。

  很多人对信托有各种误解,认为它跟股票、基金、债券差不多,是一个用来投资的金融理财产品。其实,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信托的涵义并不是如此。在这里,作者从一个海外家族信托法律从业者的视角,系统地解释一下英美法系中的“信托”究竟是个啥,如何应用于海外家族信托中。

  由于作者本人当年是在香港接受法律教育,因此在第一次接受“信托”这一概念时就被灌输了在英美法系下的“信托”最正统的涵义,(相对于大陆法系下被改编过的信托法,从英美法系入手更能准确掌握“信托”实质的概念)即一个类似“三权分立”的,作者自己称之为“两权分立”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下,“信托”并不是一个公司、社团或独立个体这样的实体,而是一种基于“法律所有权”和“收益所有权”两权分立的,即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个人之间的,千丝万缕的法律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的分割呢?让我来打个通俗的比方:我和你走在路上,突然看到有人落水了,正义感油然而生的我迅速把钱包、手机托付给你,纵身一跃下水救人。这样一个时间段你手上拿的东西是我托付给你的,所以旁人不能说“这东西又不是你的,凭什么你拿着呀?”或者“见者有份”这样的话。但是你心里明白,等我救完人爬上来,你必须把东西还给我,你不能拿着它们跑路。如果我不幸没把水里的人救起来,自己还搭进去了,那你怎么办呢?你还是不能拿着我的钱包和手机跑路的,你必须把它们交给我的家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口头信托,它存在于你、我和我的家人之间。你对我的钱包和手机只拥有“法律所有权”,而我和我的家人才对它们有“受益所有权”。由此看来,你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吃力不讨好的角色,一方面没法花我的钱,一方面还有责任保护好我的东西,万一东西丢了我还可能要你赔。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受托人会要求在信托协议中加入形形的免责条款,并且为自己的服务收取费用。

  很多人很难理解这个两权分立的概念,有的人听着感觉自己貌似理解了,实际遇上问题时又会忍不住回到原来的思维。特别是当这个被放进信托的东西(就是我例子里的钱包和手机)变得很复杂的时候,很多学法律、做法律的人也会转不过弯。

  当年信托法是香港大学法学院安排在最后一年的必修大课,一门课整整上了一学年(通常要用一整年时间修习的学科都是最复杂、内容最多的,这中间还包括英美法系两大支柱:合约法和侵权法)。当年上这门课的时候大家都叫苦不迭哀鸿遍野,平时只会在图书馆角落偷偷“暗推”的作者也不得不加入学习小组一起讨论每周的作业。倒不是我们这些啃了四年砖头书的法律系学生不够努力,而是这门课实在太难,大概就跟哲学似的,只能用当年苏格拉底诘问法的方式学习。作者当年的教授LusinaHo又是这一领域的超级大牛,她的文章还曾经被英国最高法院的著名官苗礼治勋爵(LordMillett)称赞过。(这位苗礼治勋爵也是官中引领思潮的传奇人物,作者以后有空会写一篇文章来八一八这位大神的传奇故事)。

  信托这个概念最初起源于欧洲十字军东征的时候。那时候的欧洲采邑制普及,各封地的领主被称为骑士。然而实际上这些骑士们的生活并没有童话里那么美好,他们的城堡都是战争用的军事堡垒,没有奢华的室内装修,也没有一百平米的大床,更没有七彩琉璃的长发和粉红色的眼珠。他们就是平时指挥农民种种田,有时候还要出去打打仗。

  这个背景下,很多骑士出征前都会担心自己要是回不来了怎么办,毕竟家里的女主人是不能出面当领主的(欧洲人的女权意识比我们差多了)。那外出征战的时候自己的城堡交给谁?农民归谁管?老婆孩子被欺负了怎么办?

  这时候,不知哪个聪明的骑士想出一招,他找来一个信得过的隔壁封地的领主老王,把自己的身家都交给他,并对他说:“我不在的时候,你帮我管着我手下的农民好好干活,用我的积蓄确保我老婆孩子别饿着,等兄弟我凯旋回来之日你再还我。如果兄弟回不来了,你就接着照顾我的领地,直到我儿子长大了你再让他做领主吧。”就这样,最原始的信托就产生了。如果到时候骑士凯旋回家,但是老王觉得他这哥们的庄园比自己的更大一些,农民更壮一些,老婆更漂亮些,想霸占着不还,那么骑士就可以诉诸法律让老王滚蛋。

  这就是最初的信托的概念。这个概念中,老王作为受托人只是法律意义上暂时的代理领主,他只是被委托照顾庄园,如果有什么样的事情需要庄园主出面,他就代表他兄弟出面,但是他对庄园里的一切是不能享受权益的,因为这些权益属于他兄弟的老婆孩子。

  这个起源于欧洲罗马法的用益权概念在十三世纪被传入英国。当时,方济会的僧侣跑到英国,由于这些僧侣曾发誓要保持清贫,而用益权这一概念允许他们在不拥有财产的情况下能够正常的使用这些财产,因此不违背他们的誓言。也就是说,寺庙里给僧侣们安排的伙食、住宿、生活开支,但香火钱全都是归寺庙的,是公家的。即使这些僧侣每顿饭吃四菜一汤,每个人住单人豪华套房,他们还是符合“清贫”的定义。反观作者,蜗居香港,每天中午只能吃叉烧饭,但是因为工资是打进自己账户里的,所以作者属于骄奢淫逸的土豪劣绅。

  从那批方济会的僧侣跑到英国以后,财产所有权分割的观念慢慢融入英国法律体系中。

  信托有时被称为“法律中最伟大的发明”,这从上面的故事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因为信托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带来了相当精妙与复杂的设计。

  虽然最基本的信托概念并非发源于英国,但是信托是在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和美国)发展壮大的,现在成为一个独特的盎格鲁-撒克逊概念。大陆法系的法律一般不承认两权分立的概念,因此不承认信托。然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渐意识到信托这一概念的优势,因而许多国家签订了国际公约,允许本国承认根据其他几个国家的法律而创设的信托。自然,信托在全球正在被慢慢的变多的国家所接受。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然作者觉得这部法律本身并不符合传统“信托”的概念,尤其是“委托人”这一个角色的定位实在太高,但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好势头,将来这方面的法律也一定会逐步完善。

  最后说下什么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信托。根据上面的例子我们正真看到,信托就是一个人(委托人)把他的东西委托给另一个人(受托人),让后者持有这样的一个东西并用来造福第三个人(受益人)。一般受托人必须为那些被称之为“受益人”的人开一个单独的账户——通常叫信托资金账户——专门用来持有被委托的东西(我们叫做“信托财产”或“信托资金”)。

  信托财产一旦转移,“委托人”就不再是这些财产的主人了,那谁是些财产的新主人呢?这就要回到之前提到的两权分立的概念了。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成为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人。这种两权分立是信托法的根基,没有两权分立就没有信托。

  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获得某些管理和处置的权力,同时他对受益人也承担某些义务。另一方面,受益人就信托财产对受托人获得法律上的权利,他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受托人的义务。

  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家族几乎都设立了家族信托。为什么他们选择了这样的方式管理家族资产呢?下面作者来介绍一下信托到底有啥好处。这些好处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定要注意的是信托绝不是偷税漏税的工具。尤其是如今共同申报准则(CRS)等国际税务政策广泛普及之后,不合法藏匿资产、偷税漏税是不现实的。作者本人在圈内见识过许多所谓的“巧妙”设计,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的确可以钻空子规避某些法律,但长远来看这并不是明智的选择。远在法国办公室里翘着脚聊天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们正愁找不到方向把CRS搞得越来越苛刻、越来越不合理,让谁都逃不过。顺便提一句,CRS在很多本来不该被管的方面会错杀一片(对于CRS以及尚未被实行但各种被讨论的强制披露规则(MDR)如何错杀一片,作者有空也会写一篇文章详细声讨)。

  然而,在遵守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选择最合理的资产持有方式,巧妙地设计资产结构减轻税负,是能够最终靠信托做到的。这也是每个财富积累者应该享有的权利。

  所有种类的税,包括所得税、赠与税、财产税、资本收益税,遗产税等,都是通过所有权,把纳税人与财产关联起来而从中征税。因此,委托人可以把他对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和受益人,由此来减少税负。

  在征税的过程中,你是哪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你就要交哪个国家的税。离岸信托的受托人往往是税率较低的国家的税务居民,他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国家的税务部门管。因此,高税率国家的税务部门无法对信托资产苛以税负。

  当然,每个地方的税法差异都很大,因此在建立信托时需要征求各个相关地方的税法的法律建议,比如你是个中国大陆人,你想把你在澳大利亚的房产和放在瑞士银行股票的委托给香港的信托公司,受益人是住在中国的妻子和侨居美国的儿子,那你必须咨询中国大陆、澳大利亚、瑞士、香港、美国五个地方的税法律师,才能确定信托的结构和条款,以保证没有同时产生缴税义务。此外,你的受托人——香港信托公司——还需要定期审查,保证各地最新的税法也被考虑进去。

  最后唠叨几句,作者最近在看到一篇文章说美国新税改让富人少交税,结果有些富人投诉说这样不好,少交的那一点点税对他们来说无关痛痒,但对社会贫富差距的加深却有特别大的影响,最终对国家不利。且不说这篇文章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观点(毕竟原文作者只采访了个别企业家),还是说是该名记者只是为了变着法子批判特朗普,作者觉得有这种想法的那几个企业家是真正的富有——不仅是物质上的富有,更是对国家、对社会有抱负的精神富有。当然作者通过你自己遇到的客户的经验,发现其实大部分客户对税务方面依旧很开明的,没有钻空子走灰色地带的想法,毕竟万一出了事也得不偿失。

  离婚是家族资产最容易被侵蚀的途径之一。想要避免这一问题,最佳选择是找到对的他/她,永远不离婚,或者干脆永远不结婚,第二最佳的选择就是家族信托。

  近年来,世界各地的婚姻法庭已经越来越倾向于在离婚官司中“穿透”信托,将信托财产视为离婚夫妻的财产,从而进行财产分割。法院还在命令“受托人”——无论他们是否本地居民——向主张权利的配偶让与信托财产,以满足其主张的权利方面越来越强硬。经过仔细斟酌后设立和小心管理的信托有助于在某些情形下避免针对这些财产的追索。

  另一方面,已经积累财富的一代人想要避免后代因离婚导致家族财产被分割的话,信托条款需要相应地反映这一点,防止受益人的配偶将来要求分割财产。

  受益人的配偶经常主张,某信托的利益是受益人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受益人离婚时应当分割这些利益。经过仔细斟酌后设立和管理的信托可以对此提供真正的保护,将财产保留在家族内部,而不会为满足外部人士的追索权而散失在外。

  只要委托人在向信托转移财产时没有资不抵债,或者没有因该财产的转移而导致资不抵债,其债权人一般就不能针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然而,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如果破产的“委托人”在其破产前的一定时期内将其财产转移至信托,则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可以主张权利。因此,财产转移至信托的时间过去得越长,债权人针对信托财产所的权利主张就越可能失败。因此,尽早设立信托转移财产,有利于保护这些财产不受不可预见的未来债权人的追索。

  当一个人过世后,他的遗嘱执行人需要在法院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并出具证明给托管这些财产的银行、公司和控制这些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土地注册部门,才能处置财产。这样的一个过程往往时间非常长,在此之前这些财产作为遗产只能被放在一边没办法使用,最近一段时间内可能家人会继续用钱,或者某些投资错失良机。另外,申请承办遗产的过程往往很昂贵,尤其当过世的人财产分散在不同的国家的时候,需要到财产所在的每个地方的有关部门申请遗产承办。

  然而,一旦财产转移至信托,在委托人身故后,财产不属于过世者的遗产,因而家属无须经历一系列遗产承办申请的过程。

  信托还可以限制某些法域中所谓的“强迫继承”规则。有些国家法律规定遗产某一部分必须分给某些特定的亲属,而不管他们在遗嘱中表达出来的意愿为何。例如,法国要求死者遗产的50%按特定比例分配给死者的配偶和子女。通过生前就将财产转移至信托,这部分财产经常就可以规避上述规则。

  在信托的设立过程中,信托文件的条款可以精准地确定受益人的权利、信托财产的解决方法,同时受托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权力实现委托人的意志。因此,财产在由整个家族享受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的预防某些妄图借机发财或损害其他家人利益的“不孝子孙”侵蚀家族财富。

  比如,如果家里可能有沉迷赌博、吸毒的成员,委托人可以给受托人足够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受益人就无法将家族信托的本金放到赌桌上或毒贩的手里。这种架构能为保护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的权益。

  通过把家族财产放进一个长期的自由裁量信托中,这些财产,包括商业资产,可以由受托人以单一法律所有权持有,否则,这些财产将会转移给众多个人持有,因每个共同生活的亲属死亡后,他们对该财产的利益将会通过继承传给他们各自家庭的分支。

  通过信托能够保证家族财产为了现在和未来全体家族成员的利益被统一保留在家族内。

  通过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一个政局稳定的国家的居民受托人,财产能够获得保护,那些试图没收或征收这些财产的极端政府也没办法拿到这些财产。有很多利用信托成功地挫败了极端政府试图对位于其控制内和控制外的法域的财产进行没收或征收的例子。

  总而言之,不一样的种类的信托以及不同形式的信托条款可以针对性地满足每个家庭的需求。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每个家族更是不同,所以我们不可能从书架上拿出一份标准条款的信托,然后填几个空格就交给客户。这样的做法是非常不专业的,也是很危险的,因为往往等到客户发现家族信托有问题的时候已经是很久很久以后,那时候可能设立信托的曾曾曾祖父已经不在人世,几个打架的子孙根本没办法让曾曾曾爷爷回来做裁判。或者也许时过境迁,当初说好一起到白头,你却偷偷焗了油,设立信托的恩爱夫妻正在闹离婚,信托条款不明确的部分就变成大家对簿公堂的战场。

  信托有诸多优点,本文只介绍了最基本的一小部分。信托法本身远远比本文写的复杂深奥,博大精深,作者就不在这里详细的介绍了,主要是怕讲得太详细诸位就困了。如果您感兴趣,欢迎随时找作者交流讨论切磋。

  信托作为一个发展了几百年的法律概念,经历了英美判例法无数前人经验教训的洗礼,已发展成相当成熟的一门科学技术,尤其是在香港和一些离岸地区,常见的有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曼岛、纳闽、萨摩亚、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等。

  信托能给我们大家带来的好处数不胜数,但是想要利用好这个工具,需要非常小心谨慎,作者建议是找比较好的律师和信托机构,坐下来仔细斟酌思考,实现委托人的预期。虽然信托是个好工具,但就像昂贵的补品不能瞎吃一样,越好的工具越要小心正确地使用,不然滋补不成还把自己吃上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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