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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超市买到5桶过期花生油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请求10倍赔偿
时间: 2024-01-05 |   作者: 母婴系列

  山东济南,汪女士在超市买到5桶过期花生油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超市被处以相应罚款;汪女士又把超市诉至法院请求10倍赔偿,超市辩称已经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另外汪女士明知花生油过期还购买,属于“恶意购买”,拒绝赔偿。最终法院支持汪女士的诉求,大快人心!

  (来源:济南槐荫法院)今年1月的时候,汪女士在某超市以每桶90元的价格购买了5桶花生油,总共花费450元。回家之后汪女士意外发现花生油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已超越18个月的保质期一个多月。王女士于是以食品超过保质期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后确认情况属实,于是对超市做出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并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条例,对汪女士进行补偿。协商过程中,汪女士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应该是退一赔十,也就是除了退换商品,还要赔偿她十倍的钱,即4500元。但超市方觉得自身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所以只愿意退换汪女士5桶油。双方协商未果。

  汪女士一气之下把超市告上法庭,汪女士认为超市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支付她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超市在审理时辩称: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进行了处罚,所以没有必要再对顾客进行赔偿;二是汪女士一次购买5桶花生油的行为违反常规,她是明知花生油过期才购买,属于“恶意购买”后要求索赔。

  法院最终驳回超市的辩护理由,支持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超市支付汪女士十倍的赔偿金及4500元。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超市因销售过期花生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免除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汪女士要求十倍赔偿金完全合理合法。

  其次,何为“恶意购买”?汪女士的行为是否真属于“恶意购买”?此事虽然有争议,但网友们一致认为超市有错在先。有网友说:售卖过期商品这点超市或者商家肯定躲不掉责任,至于消费者是不是故意不好说,但就算故意的,超市和商家也要担责。

  又有网友说:顾客“恶意”购买,是你超市恶意造成的,应该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和负责全部赔偿责任。还有网友说:先不管恶意不恶意购买,超市出现过期物品是不争的事实,首先超市就已经存在违反食品售管理法的行为。更有网友说:商家危机攻关意识差!这件事怎么都是错,认错或许得到更多的愿谅,不认错更多人厌恶!

  在大家看来,汪女士即使是真的明知花生油过期而购买,也是超市首先存在不当行为而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马虎不得,超市出现过期食品,不管是无意的行为,还是管理问题,都是不应该的。

  而如果可以通过顾客的维权和监督,让超市吸取这次的教训,从此加强管理,从而杜绝又出现过期食品的现象,那就是一种有利于大家的善意的行为。

  所以作为超市,对于顾客看到过期食品正常维权的行为,不仅不能认为是“恶意”,还应该认定顾客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应该好好感谢和鼓励顾客的这种行为。这是一家有责任的超市走向更大的市场必需具备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