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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市监罚海〔2023〕274号
时间: 2024-06-27 |   作者: 护肤系列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北京路49号时尚桂成购物中心(商场)一层SC-001号商铺的北海市海城区海喔超市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店内销售区货架上发现陈列有以下产品:⑴CEMOY肌底修护洁面乳3盒,盒子上产品标签标示信息:生产企业,澳大利亚沃特利制药有限公司,原产国:澳大利亚,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渝)2019000022、生产批号:见包装BN 199528SDL,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2024.07,净含量:100mL/支等字样信息;⑵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3盒,盒子上产品标签标示信息:品牌:ELta MD,产地:美国,规格:207mL,名称: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经销商:厦门星科名商贸有有限公司,经销商地址:厦门市湖里东渡路260号凯利莱酒店4楼B室,LOT74656, EXP2024/02,02AD21等字样信息;⑶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3盒,盒子上外包装标示,名称: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规格:125mL,品牌:ESTEE L AUDER/雅诗兰黛,产地:美国,经销商:厦门星科名商贸有有限260号凯利莱酒店4楼B室,经销商电线)等字样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信息平台,发现“CEMOY肌底修护洁面乳”标签标示的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等2种产品未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情况,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12009号)及其《财物清单》。

  经查实,“CEMOY肌底修护洁面乳”标签标示的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是由于该产品已于2023年04月12日变更为“CEMOY肌底温和洁面乳”,当事人未及时更新标签标示;“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雅诗兰黛净透红石榴洁面)”“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等2种产品是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0月3日、2022年1月8日在网络平台“海拍客”商家名为“HPC2515349789”及商家名为“HPC3176798212”的店铺购进并用于销售。其中:“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雅诗兰黛净透红石榴洁面)”同批次共购进4盒,购进价是145.25元/盒,销售价225元/盒,已销售1盒,库存3盒;“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同批次共购进4盒,购进价是99.42元/盒,销售价178元/盒,已销售1盒(2022-09-18售),库存3盒。上述库存化妆品已扣押在案,违法所得合计403元,货值金额合计1612元。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5.当事人提交的涉案化妆品购销台账2份,网购平台“海拍客”商家名为“HPC2515349789”及商家名为“HPC3176798212”“订单详情”截图复印件2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平台截图复印件3份;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27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雅诗兰黛净透红石榴洁面)” 3盒、“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3盒;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2.没收涉案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雅诗兰黛净透柔肤洁面膏洗面奶粉洁面蓝洁面红石榴洁面(雅诗兰黛净透红石榴洁面)” 3盒、“ELta MD氨基酸泡沫洁面乳”3盒;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帐号:*****)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