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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有人卖假的强生婴儿油要赔偿近220多万元!
时间: 2024-01-20 |   作者: 护肤系列

  明知是假货,还在网上售卖,导致全国各地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售卖假货的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进行民事赔偿。

  昨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特殊的调解书。原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省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7名被告一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这是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品牌的婴儿润肤露。经查,该婴儿润肤露由郭某某等人生产,辗转多人后在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售卖。

  截止到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对外销售的假货金额56万余元。经鉴定,其所销售的婴儿润肤露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0年4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浙江省消保委可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今年1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数小时的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杨某某等7名被告一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销售金额的3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1691719.8元,合计金额2255626.4元。”承办法官介绍说,7名被告也同意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所涉润肤油金额较小,如果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维权成本比较高,省消保委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次公益诉讼,本案最终也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涉及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惩戒。”承办法官表示,经批评教育,各被告也积极悔过,及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案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举的良好效果。

  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正与省消保委等部门沟通,确保将赔偿款发放到实际受害的消费者手中,真正的完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对环境造成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能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对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